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 106 年 07 月 05 日)
第7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準用特殊教育學校設立 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十條第四項及第十一條規定。

前項人員,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提供下列專業服務:

一、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與執行及追蹤評鑑等。

二、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及家長諮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