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 106 年 07 月 05 日)
第4條
學校實施資賦優異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列規定 :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每班不得超過三十人。

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