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 106 年 07 月 05 日)
第3條
學校(園)實施身心障礙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 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級主管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一)幼兒園: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民小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民中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所轄學校總教師員額不變之情形下,移撥 普通班教師員額增設特殊教育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