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 106 年 07 月 05 日)
第10條
學校(園)應視其特殊教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設組辦理特殊教育業務; 組置組長一人,由教師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