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補助獎勵辦法  ( 101 年 06 月 29 日)
第7條
學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檢具特殊教育方案向本部申請 。

本部受理前項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學校;學 校應依本部審查通過之特殊教育方案內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