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 105 年 05 月 06 日)
第7條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 本評鑑:

一、組成評鑑小組,統籌整體評鑑事項。

二、各類評鑑應訂定評鑑實施計畫,除專案評鑑外,並於辦理評鑑六個月 前公告。

三、前款評鑑實施計畫,應包括評鑑項目、指標、基準、程序、結果、申 復、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經評鑑小組通過及本部核定後,由本部 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公告。

四、針對評鑑計畫之實施,辦理說明會。

五、評鑑結束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並送達各受評鑑學校 。

六、對評鑑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鑑學校,於初稿送達後十四日內,得向評 鑑小組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時,評鑑小組應修正評鑑報告初稿,完 成評鑑報告書或評鑑結果;申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報告初稿,並完 成評鑑報告書及評鑑結果。

七、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公布評鑑結果,並將 評鑑報告書送達受評鑑之學校。

八、對評鑑結果不服之受評鑑學校,於結果公布後十四日內,得向評鑑小 組提出申訴;申訴有理由者,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 機構應修正評鑑結果,並公告。

九、評鑑小組對受評鑑學校所提之申復、申訴,應訂定公正客觀之處理程 序。

十、依評鑑性質及目的,訂定評鑑結果之處理方式,並訂定追蹤評鑑機制 ,定期辦理追蹤評鑑。

十一、評鑑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 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