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 105 年 05 月 06 日)
第6條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評鑑項 目之性質,細分成評鑑指標,並以質量兼重方式評定之。

前項評鑑指標、評鑑基準,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