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 105 年 05 月 06 日)
第3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後,每三年至五 年辦理一次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並得基於特定目 的或需求專案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