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 105 年 05 月 06 日)
第10條
本部得以本評鑑結果及學校改進結果列為追蹤輔導及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 依據。

本部對本評鑑成績優異之學校,酌予獎補助相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