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6條
申請人為前條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六 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但一百年度第一次申請,得於一百年 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實驗教育之對象、期程及聯絡方式。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 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等)、主持人與參 與教育實驗人員之相關資料及預期成效。

申請團體實驗教育,除前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教學資源及參與教育實驗人員之相關資料。

二、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三、學生名冊。

四、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五、由申請人推派之代表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申請人參與實驗教育之 聲明書。

申請機構實驗教育,除第二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法人相關資料及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

二、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三、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四、實驗教育理念。

五、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

六、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七、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費規定。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最長為三年;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時,應檢具變更後之 實驗教育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