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4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之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 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 校以外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學生總人 數以一百二十五人為限,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 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