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21條
實驗教育之實施違反實驗教育計畫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原許可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