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機構實驗教育計畫期滿三個月前,辦理成 效評鑑,經評鑑通過者,得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檢具實驗計畫成果 報告書及後續辦理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續 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