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18條
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一學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 況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提出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 告,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每學年度應擬訂實驗教學計畫,每 一學年度結束後,應提出年度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 ,提出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二項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議, 並將審議結果通知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計畫期程 達一年半以上,且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經審議通過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發給參與實驗教育計畫學生完成實驗教育證明。但本辦法中 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許可辦理實驗教育者,得不受該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達一年半以上規定之 限制。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提出年度報告書之同時,提出該年度預算書及 年度決算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