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17-2條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應將收費項目、數額及用途予以公開,並向參與之 學生及家長說明。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將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 ,載明於招生簡章中,並於網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