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17-1條
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學籍之學生,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 用辦法規定,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依前二條規定未取得學籍之學生,得 比照上開辦法有關私立學校學生之規定,依其實驗教育計畫內容,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學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