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16條
依本辦法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與各 類高級中等學校就費用收取、課程與教學之參與、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 競賽之參加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擬訂合作計畫,向學校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後,進行合作,使學生參與學校學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