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15條
依本辦法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 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擬訂與該學校合作之計畫,向學校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與該學校進行合作。

前項學生修業期滿,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合作計畫所定評 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本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 修業證明書。

第一項合作計畫,應載明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 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