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14條
機構實驗教育許可籌設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申請延 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應於前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立案許可,並發給立案證書:

一、擬聘之教學人員與職員之名冊、學經歷證明及身分證影本。

二、實驗教育實施場所之建築物合法使用執照。

三、前款建築物之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

前項許可立案之機構名稱,應為某某實驗教育機構,並冠以直轄市、縣( 市)之名稱,不得以實驗學校為名。

實驗教育機構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為學校之名稱, 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變更之。

申請人於第一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仍未完成籌設,或其籌設活動涉有違 法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