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13條
申請辦理個人或團體實驗教育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成許可 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