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12條
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學生受教育權之保障。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三、預期成效。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為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並應考量下列 因素:

一、申請人、負責人、主持人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

二、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三、授課安排時間之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