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 100 年 05 月 16 日)
第6條
評鑑結果以總分一百分計,其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一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二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三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四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五等:未達六十分者。

學校應針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積極改進,對於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 說明。

評鑑結果列為一等之學校,得優先提列獎勵及補助經費;四等以下之學校 ,應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