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 100 年 05 月 16 日)
第4條
為辦理特殊教育評鑑,本部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 構定期為之。

前項所定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特殊教育相 關之全國性民間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 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 及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