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 100 年 05 月 16 日)
第3條
本部應對前條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實施評鑑,其評鑑類別及對象如下 :

一、校務評鑑:對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之校長領導、行政管理、課程教學、 學務輔導、實習輔導、環境設備、社群互動及績效表現等進行之評鑑 。

二、特殊教育班評鑑:對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行政資源、課程教學、學生輔 導、轉銜服務及績效表現等進行之評鑑。

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對特殊教育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每三年應辦理一次;第三款之評鑑,得視需 要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