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 100 年 05 月 16 日)
第3條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得與普通班學生共同接受融合且適性之教育。

二、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提升學習成效。

三、以團隊合作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編選適當教材 、採取有效教學策略及實施多元評量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