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 100 年 05 月 16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屬)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