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及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 98 年 07 月 30 日)
第8條
受評鑑學校對評鑑所列缺失事項,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並納入重大校務 改進事項;其改進結果,應列為下次評鑑之重要項目。

本部得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評鑑結果作為核定學校經費補助 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

前項所稱經費補助,指各項教育政策經費之獎勵及補助;所稱學校調整發 展規模,指增設、減少、調整學程、科、組、班、招生名額及停止招生等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