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及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 98 年 07 月 30 日)
第4條
學校評鑑之類別及其項目內容如下: 一、校務評鑑:對校長領導、行政管理、課程教學、實習輔導、學務輔導 、環境設備、社群互動及績效表現等領域,進行之評鑑。

二、專業類科評鑑:對所設專業科(組)之培育目標、師資、課程、教學 、圖儀設備(設施)、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進行之評鑑。

三、專案評鑑:基於學校發展、轉型、退場或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特定目 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每四年至七年應辦理一次;第三款之評鑑, 得依需要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