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及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 98 年 07 月 30 日)
第17條
學校經本部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其依第十 條第六款所辦理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教育實驗,應依相關法令重 新審查決定命其停辦或繼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