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及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 98 年 07 月 30 日)
第15條
學校經本部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者,其已招收 之學生,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得維持至學生畢業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