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改制 ( 105 年 11 月 10 日)
第21條
私立國民小學符合第八條規定者,得申請改制為私立國民中學或私立國民 中小學。

私立國民中學符合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者,得申請改制為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並得依法附設國民中學部。

私立國民中小學符合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者,得申請改制為私立高級中等 學校,並得依法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為專科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 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22條
學校申請改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教育政策目標及相關規定。

二、辦學成效良好,並有具體績效證明;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符合各該主管 機關基準之規定。

三、學校招生、學籍、人事、會計、財務、課程等校務行政運作正常,並 已建立健全制度,且未經各該主管機關列有重大行政疏失。

私立學校申請改制者,除應符合前項各款規定外,其所屬學校法人之董事 會應運作正常,且依法完成法人登記及變更事項,並已建立學校法人健全 制度。

第23條
學校申請改制,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各項基本條件審核資料計算基準 日為當年度二月一日。

各該主管機關受理改制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由學校擬具改制計畫,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 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制計畫、校務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符合 前條所定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向改制後學校之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

二、由各該主管機關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改制申請初審。

三、改制申請初審通過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於辦理實地訪視後,進行複審 。

四、改制申請複審通過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 供具體改進意見;私立學校,並應送諮詢會提供意見,作為各該主管 機關決定之參考。

五、學校改制申請經複審通過,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改制。必要時,得核 定其先行籌備半年至一年,並得延長半年至一年,其延長以一次為限 ;籌備完成經實地訪視及審議通過後,核定改制。

六、學校改制申請未通過初審、複審者,或學校改制籌備期限屆滿,審議 未通過者,其續提改制申請時,應重新依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第一款學校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改制緣由及過程等。

二、學校概況,包括學校簡史、組織編制及員額、現有科別班級數及學生 數、校地及校舍、教學圖書、儀器及設備、歷年辦學成效與學校改制 條件自我評估之辦理過程、結果及檢核等。

三、學校改制規劃,包括學校整體規劃理念、學校發展特色、學校經營規 模、教師職員工之員額、校地、校舍空間、招生方式及來源、師資延 攬及培育、課程及教材、圖書、儀器及設備、學生輔導及行政配合措 施等。

四、分年實施學校改制進度及追蹤管制考評。

五、學校改制之資源需求及籌措,包括五年內之分年人力、經費需求及來 源等。

六、學校改制可能遭遇之問題及其因應措施。

七、學校改制之預期效益。

前三項學校改制前後學校主管機關不同時,改制後之學校主管機關於審議 學校改制申請時,應徵詢改制前學校主管機關之意見;核定學校改制時, 應通知改制前學校主管機關。

第24條
學校下列改制情形,準用本辦法有關各該級學校設立之規定:

一、國民中小學或國民中學改制為國民小學。

二、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學。

三、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小學、 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四、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第25條
第二十條規定於學校改制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