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改名 ( 105 年 11 月 10 日)
第18條
學校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改名為不同類型高級中等學校,每 年以一次為原則,各該主管機關審核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 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學校基本資料及相 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各該主管機關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議;必要時,得辦理實地訪 視。

三、各該主管機關得就改名後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建議; 必要時,得同意其先行籌備半年至一年,並得延長,延長期間為半年 至一年,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改名為不同類型高級中等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審議通過者,核 定改名為其他類型高級中等學校;其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實地訪視或先 行籌備者,應經實地訪視或籌備完成,並經各該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 ,核定改名為其他類型高級中等學校。

第19條
學校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因校務發展需要申請改名者,學校應擬具改名 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 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學校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 限內,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各該主管機關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議;經各該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 ,核定學校改名。

第20條
前二條私立學校主管機關與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不同者,學校主管機關於依 前二條規定審議私立學校改名時,應徵詢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之意見;核定 學校改名時,應通知學校法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