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總則 ( 105 年 11 月 10 日)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變更,指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前項所稱改名,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改為不同類型高級中等學校。

二、其他因學校校務發展需要之改名。

第一項所稱改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高級中等學校:

(一)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學。

(二)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小學 、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為專科學校,或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 級中等學校。

二、私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

(一)國民小學改制為國民中小學或國民中學。

(二)國民中小學改制為國民小學。

(三)國民中學改制為國民小學。

(四)國民中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

(五)國民中小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

前項第二款改制後之學校,以私立學校為限。

第一項所稱合併,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與其他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之合併。

二、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合併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 。

三、高級中等學校、私立國民中學、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小學,改 隸為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