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總則 ( 105 年 11 月 10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分校,指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以外之其他直轄市、縣 (市)單獨設立,並具有完整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學校。

本辦法所稱分部,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設立隸屬於本校之教學單位, 必要時,並得設行政分支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