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合併 ( 105 年 11 月 10 日)
第28條
私立學校間之合併,各該學校法人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畫、合 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各該學校 校務會議及學校法人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向合併後學校之主管機關申請核 定。但同一學校法人所設同級或不同級私立學校間之合併,無須擬訂合併 契約。

公立學校間之合併,各該學校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畫及合併契 約,經各該學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合併後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核定。

但學校主管機關基於教育政策需求,得主動進行公立學校間之合併,免經 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前二項學校合併前後學校主管機關不同,合併後之學校主管機關於審議學 校合併申請時,應徵詢合併前各該學校主管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