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合併 ( 105 年 11 月 10 日)
第27條
學校之合併,分下列三類: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原各校僅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 部分、分部或分校。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原各校均消滅,成立為另一所新設學校,並另定新 校名。

三、改隸合併:學校法人將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隸為其所屬私 立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私立國民中學、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 民小學改隸為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