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分校分部之設立及管理 ( 105 年 11 月 10 日)
第16條
分部應置分部主任一人,襄理校務,由校長就曾任各級學校一級單位主管 一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分部之組織,應於本校之組織法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