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分校分部之設立及管理 ( 105 年 11 月 10 日)
第15條
學校設立分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且不得影響原有師生權 益。

二、分部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部,並冠以分部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三、校地面積不得低於第七條至第十條有關各該級、該類學校設立基準最 低校地面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