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分校分部之設立及管理 ( 105 年 11 月 10 日)
第14條
分校應置分校校長一人,綜理分校校務;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聘任; 私立者,由董事會聘任,並準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 ;分校校長之資格及聘任,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及國民教育法相 關法令規定。

分校之組織,應於本校之組織法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