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分校分部之設立及管理 ( 105 年 11 月 10 日)
第12條
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者,應擬訂籌設分校、分部計畫,公立者,經校 務會議通過,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私立者,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 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其籌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籌設計畫之緣起。

二、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

三、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師資現況及未來擬聘師資之規劃。

五、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六、土地清冊、位置圖及環境說明。

七、土地所有或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八、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九、分校、分部校舍之配置。

十、與本校相互關係之規劃。

學校設立分校或跨直轄市、縣(市)之分部,本校之主管機關於核定前, 應先徵得分校、分部所在地主管機關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