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 98 年 03 月 03 日)
第17條
依本辦法所應提出之文件資料為外文或外國政府出具之文件,應經我國駐 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認證;其文件 以中英文以外之語文作成者,並應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