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 98 年 03 月 03 日)
第16條
外國課程部或班經停止招生或廢止原設立之核准者,其已招收之學生,得 就讀原校至畢業為止。

前項學生得請求學校發給轉學證明,並輔導其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