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 98 年 03 月 03 日)
第14條
外國課程部或班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生,學校主管機關 除對該私立學校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外,其所招收之具外國籍學生 ,符合該教育階段入學資格者,學校應輔導其轉學,無其他合法居留之原 因時,應依法遣送出境,其費用由該私立學校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