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 98 年 03 月 03 日)
第13條
外國課程部或班違法招收不具外國籍之學生,除學生學籍不予承認外,並 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八十條規定處理。其違法招收之我國籍學生,符 合該教育階段入學資格者,學校應輔導其轉至非外國課程部或班就讀或轉 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