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5條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由校長直接聘任;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 ,十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 師仍留原校服務。但未報到教師之原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