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4條
教師介聘應依教師之任教科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其積 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本部定之。

前項所稱積分,其採計之項目包括申請介聘原因、服務年資、考績、獎懲 及進修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