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3條
本部為辦理教師介聘事宜,應組成教師介聘小組。

前項小組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申請介聘學校校 長代表及學者專家,並以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為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