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2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申請辦理現職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介聘。

前項教師,包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之教師。

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三年,且 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學校審查通過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三、依本部所定不適任教師處理規定之察覺期、輔導期或評議期處理程序 中。

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 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國防部及法務部所屬、直轄市立、縣(市)立之高級中等學校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決議,並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向本部申請併同辦理教師介聘 ;其申請介聘之教師,應符合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