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 102 年 08 月 26 日)
第5條
科技人才依本辦法申請子女來臺就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由服務機關( 構)、學校、團體送請其應聘來臺規定所屬之中央部會或中央研究院初審 ,初審通過者送本部複審,複審通過者由本部轉送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辦理:

一、入學申請表(包括志願序)一式二份。

二、健康證明書(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查)。

三、申請人及其子女護照影本、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

四、申請人子女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 中文或英文譯本)。

五、申請人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之聘函影本或在職證明書。

六、申請就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七、其他經中央部會或中央研究院指定之文件。

申請就讀大學或專科學校二年制者,由本部依申請人提出之志願序,送請 各校依其入學審查或甄選等規定辦理。但醫學系、牙醫學系及中醫學系不 接受就讀申請。

申請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依申請人提出之志願序,送請各校辦理。

申請就讀幼兒園者,其屬公立幼兒園,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立 幼兒園優先入園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其為外國學歷者,應依大學辦理國 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其為大陸學歷者,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