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 102 年 08 月 26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指依中央部會、中央研究院相關規定 延攬來臺從事研究、教學或其他科學技術服務,其種類及範圍,符合教育 部(以下簡稱本部)會商中央主管科技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所認定之人員 (以下簡稱科技人才)。